主办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单位: 广东兰贝斯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1024 x 768分辨率 360浏览器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网站地图 | 联系电话:020-88696511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Copyright 2011-2019 www.elanbas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8773号
需要通过参加省注协继续教育学习形式申请学分折抵的【会计人员】,请务必先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并确保【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身份证信息为18位,否则会因信息不匹配而无法同步学分。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2021-09-30    阅读量:381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主办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单位: 广东兰贝斯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1024 x 768分辨率 360浏览器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网站地图 | 联系电话:020-88696511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Copyright 2011-2019 www.elanbas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87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