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通过参加省注协继续教育学习形式申请学分折抵的【会计人员】,请务必先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并确保【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身份证信息为18位,否则会因信息不匹配而无法同步学分。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

2021-09-30    阅读量:438

财会〔202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财  政  部

  2021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