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单位: 广东兰贝斯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1024 x 768分辨率 360浏览器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网站地图 | 联系电话:020-88696511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Copyright 2011-2019 www.elanbas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8773号
需要通过参加省注协继续教育学习形式申请学分折抵的【会计人员】,请务必先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并确保【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身份证信息为18位,否则会因信息不匹配而无法同步学分。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3-29    阅读量:3110
财办会﹝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现就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会计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作年限
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各地在组织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时,应结合考生在报名登记表中工作年限信息、取得规定学历的时间等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考生在会计人员数据库中相关信息可以作为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二、关于报名地点
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主办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单位: 广东兰贝斯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1024 x 768分辨率 360浏览器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网站地图 | 联系电话:020-88696511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Copyright 2011-2019 www.elanbas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8773号